[轉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5條之1修正草案預告,請詳見內文。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後,迄今經歷四次修正,本此修正係考量柴油汽車國際產銷型態,新增第五條之一及附錄一之一規定,針對同一引擎族每一車型年,銷售量不超過二十輛之柴油小型車,得依規定辦理少量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另除針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引擎族實施新車抽驗外,並規範每一引擎族每一車型需執行新車階段品質管制,以確保其進口車輛排放品質。